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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永昌县确定赋予河西堡镇部分县级

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9-04-19 】 【选择字号:

 

附件:永昌县确定赋予河西堡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序号

赋权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领域

一、行政许可类(共15项)

1

乡村公共设施建设规划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4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7月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城乡规划

2

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调整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订)

自然资源

3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2月国务院令第498号修订)

市场监管

4

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市场监管

5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8月国务院令第671号修订)

人力资源

6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

民政

7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修订)

教育

8

再生育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4月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

卫生健康

9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修订);《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农业农村

10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4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市场监管

1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61月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

卫生健康

12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乡村公路路面的机具在乡村公路上行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交通运输

13

更新采伐乡村道路两边行道树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18月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

交通运输

14

林区木材运输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3月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林业和草原

15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城市管理

二、行政检查类(共15项)

1

对乡村公路保护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0113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交通运输

2

食品安全监督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7月国务院令第503号);《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201611月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

市场监管

3

化妆品的卫生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药品监管

4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7月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应急管理

5

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卫生健康

6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10月国务院令第423号)

劳动保障

7

农民负担监督检查

《农民负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92号);《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国办发[2007]4号)

农业农村

8

对违反河道管理行为的执法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20149月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生态环境

9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自然资源

10

森林防火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200811月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

应急管理

11

对生产经营规模化沼气、秸轩气供气的单位和个人未定期对供气设施维护维 修、未对用户用气设施安全检查的监督检查

《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20147月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农业农村

12

对农业技术推广有关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8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甘肃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20046月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农业农村

13

对农产品生产、储存、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0811月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农业农村

14

对销售、使用农用地膜、棚膜和回收、加工废旧农膜场所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8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201311月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农业农村

15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储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4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201311月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农业农村

三、行政处罚类(116项)

1

对从事危及乡村公路安全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交通运输

2

对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违建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

交通运输

3

对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与签发的《超限运输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2月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2号)

交通运输

4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交通运输

5

对在公路路面上打场晒粮、摆摊设点、违规设置广告牌等的处罚

《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交通运输

6

对未经批准设置的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强制拆除及处罚

《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交通运输

7

对未经批准或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文化和旅游

8

对互联网等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警 示标志、未成年人禁人或者限入标志,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文化和旅游

9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4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修订)

卫生健康

10

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卫生管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12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订);《甘肃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与监督管理范围》(201612月修订)

卫生健康

11

对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泥浆等 流体、散装货物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造成货物泄漏、遗撒、飞扬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3月国务院令第101号修订);《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43月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

城市管理

12

对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洁保洁义务、不按规定清洁、处理垃圾粪便及随地吐痰、便溺、焚烧树叶、乱倒污水、垃圾等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城市管理

13

对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 吊挂物品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城市管理

14

临街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没有按照规定设置围挡、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工程期间,没有及时清运垃圾、渣土以及没有采取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城市管理

15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城市管理

16

对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邮政、电信、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单位没有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城市管理

17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和设施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清洗机动车辆、进行屠宰加工和摆摊设点的;确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堆放物料、搭 建临时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不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不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城市管理

18

对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没有按照规定收集和处置餐厨垃圾而排入下水道,擅自设置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等户外设施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城市管理

19

对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不能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没有采取措施导致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城市管理

20

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的;集贸市场的开办单位不能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的;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排人下水道的;车站、码头、船舶不配备与垃圾、粪便收集量或者产生量相适应且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或配备了但不能正常使用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城市管理

21

对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未按规定处理,作为生活垃圾倾倒和废电池、废电器等特殊废弃物处置不当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城市管理

22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鸽等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城市管理

23

对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出门、窗设摊经营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城市管理

24

对擅自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设立广告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2017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城市管理

25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管理

26

对违反当地公安机关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生态环境

27

对文化娱乐场所等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生态环境

28

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生态环境

29

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生态环境

30

对未采取防尘、防燃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尘等物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

生态环境

31

对在城市市区进行建筑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生态环境

32

对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生态环境

33

对拒绝环境保护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生态环境

34

对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生态环境

35

对拒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自然资源

36

对在临时使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自然资源

37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自然资源

38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2月国务院令第552号)

水利

39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7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1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

水利

40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 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7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46月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水利

41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利

42

对损坏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坏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设施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管理条例》

水利

43

对未经允许围湖造地、围垦河道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

水利

44

对擅自在边界河道修建取水、引水、排水、阻水、蓄水、排渣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

水利

45

对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规定的要求采砂,采砂结束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河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

水利

46

对未取得取水许可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行为的;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未经批准开辟自备水源的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411月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

水利

47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 的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512月水利部令第47号修订)

水利

48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水利

49

对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取水计量设 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水利

50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行政许可,或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处罚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6月水利部令第23号)

水利

51

对从事水行政许可违法活动的处罚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水利

52

对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采的区域开垦、开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20128月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水利

53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

水利

54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处罚;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及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

水利

55

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11月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

市场监管

56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技术标准的农用地膜、棚膜或者废旧农膜再生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

市场监管

57

对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处罚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6月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

商务

58

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甘肃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20046月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市场监管

59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8月国务院令第684号修订)

市场监管

60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54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0811月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第7号)

农业农村

61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地理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农业农村

62

对假冒、伪造、转让、买卖农产品检测合格证明或者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或者标志、标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农业农村

63

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农业农村

64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个人生产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生产过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农业农村

65

对拒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农业农村

66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

农业农村

67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农业农村

68

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肥料;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中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1712月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农业农村

69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继续生产肥料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 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农业农村

70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行为的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1712月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甘肃省兽药经营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农业农村

71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甘肃省兽药经营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农业农村

72

对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172月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通过)

农业农村

73

对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使用禁用农药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

农业农村

74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

农业农村

75

对未取得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3月国务院令第609号修订);《甘肃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016月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

农业农村

76

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甘肃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农业农村

77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或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处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10月国务院令第536号)

农业农村

78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4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农业农村

79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农业农村

80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甘肃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20058月甘肃省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

农业农村

81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对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甘肃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

农业农村

82

对向农田或者其他农业用地、灌溉渠道倾倒垃圾、废渣、油类、有毒有害废液、含病原体废水和其他废弃物以及浸泡或者清洗装储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器具和包装物的处罚

《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0712月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

农业农村

83

对不按照规定使用农药、兽药、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处罚

《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农业农村

84

对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活动的处罚

《退耕还林条例》(200212月国务院令第367号)

自然资源

85

对违反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烧砖、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排放污染物质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严重毁坏种植条件行为的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23月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

自然资源

86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自然资源

87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12月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林业和草原

88

对违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 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林业和草原

89

对违反植物检疫行为的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2017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甘肃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20078月甘肃省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

农业农村

90

对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农业农村

91

对未持有国家或者本省有关部门出具的评价证书引进推广农村能源新技术新工艺,未持有法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销售农村新能源产品,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从事农村能源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物管、维修的处罚

《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20147月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农业农村

92

违法在草原上铲挖草皮、泥炭等破坏或 开垦草原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 《甘肃省草原条例》(200612月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林业和草原

93

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草原条例》

林业和草原

94

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草原条例》

林业和草原

95

对草原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或在禁牧区、休牧期 草原违法放牧行为的处罚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20046月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甘肃省草原条例》

林业和草原

96

对草原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的处罚

《草原防火条例》(200811月国务院令第542号修订);《甘肃省草原防火办法》(20105月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

应急管理

97

对在森林公园非指定区域野外用火的处罚

《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211月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通过)

应急管理

98

对盗伐或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09月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

林业和草原

99

对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林业和草原

100

对擅自违法改变林地用途,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林业和草原

101

对违法运输木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林业和草原

102

对无证采伐、不按规定采伐或超限额采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法〉办法》

林业和草原

103

对义务植树营造的林木、绿地,其所有者或者管护者不履行管护义务造成损失的处罚

《甘肃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20063月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林业和草原

104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征收、征用和占用林地或者征用、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超过批准面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20099月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林业和草原

105

对违反毁坏林地的处罚

《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

林业和草原

106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加工、经营木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林业和草原

107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林业和草原

108

对森林病虫害防治不力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46号);《甘肃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条例》(20043月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林业和草原

109

对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

林业和草原

110

对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罚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部令第10号,20111月国家林业局修订)

林业和草原

111

对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良种壮苗合格证的处罚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林业部令第13,20111月国家林业局修订)

林业和草原

112

对农村沼气、秸秆气用户的安全检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

《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

农业农村

113

对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编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的;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 维修农业机械,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165月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号修订)

农业农村

114

对违规使用农业机械行为的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农业农村

115

对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作业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 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4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卫生健康

116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8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7月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

人民防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