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宣传月】第17个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应知应会(二)
【来源: | 发布日期:2020-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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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是我们党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同中国宗教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基本遵循。2.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认识和对待宗教,用以指导我国宗教工作实践。3.宗教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关系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关系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4.坚持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分析宗教现象和宗教问题,按照宗教自身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做好宗教工作。5.我国宗教具有“五性”特点: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6.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四句话”: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一个有机整体,前三句是重大政策和原则,最后一句是根本方向和目的。7.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8.坚决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尊法守法,坚决抵御非法宗教渗透活动,促进宗教和顺、社会和谐。9.准确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要从“六个方面” 深刻理解:(1)深刻理解宗教工作的特殊重要性;(2)深刻理解宗教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3)深刻理解我国宗教的社会作用具有两重性;(4)深刻理解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5)深刻理解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6)深刻理解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10.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好,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11.宗教具有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两重性,是一种积极性和消极性共生共存的社会现象,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其两重性,最大限度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12.对宗教正确的态度是“导”,要因势利导、趋利避害,防止认识上的偏差和工作中的摇摆。13.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和政府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14.国家尊重和保护公民信教的自由,也尊重和保护公民不信教的自由。15.无论信教的公民,还是不信教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和承担宪法赋予的同等权利和义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歧视。16.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17.侵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8.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于2017年9月7日公布,自2018年 2月1日起施行。19.牢固树立和不断增强宗教工作的法治思维,是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的关键,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20.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指各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21.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和原则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22.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必须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引导各宗教依法依规开展宗教活动。23.要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和教规的关系,提高法治观念。24.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什么人、属于哪个民族、信仰什么宗教,只要触犯法律法规,是什么性质就按什么性质处理,决不允许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法外之教。25.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严禁在国民教育各级各类学校中传播宗教、发展信徒、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建立宗教组织。26.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点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27.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28.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29.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30.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31.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32.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3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34.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证活动安全、有序进行。35.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36.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宗教活动的场所、设施等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或者报告相关部门。37.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38.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39.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40.坚持有组织有计划朝觐政策,严格执行朝觐网上报名排队制度,有效制止零散朝觐。41.完善组织、宗教、公安、民政、扶贫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朝觐人员资格审核机制,坚决杜绝共产党员、脱贫建档立卡户、低保户等参加朝觐。42.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3.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是指中国的宗教由中国的信教公民(包括宗教教职人员)自主办理,中国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44.境外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不是宗教问题,而是政治问题。45.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46.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必须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用中华优秀文化浸润我国各种宗教,用现代文明影响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规教义做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坚决防范西方意识形态渗透,自觉抵御极端主义思潮影响。47.广泛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开展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等宣传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爱国爱教的统一。48.要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充分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征程中的积极作用。49.宗教关系是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关系,必须妥善处理好党和政府与宗教、社会与宗教、国内不同宗教、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关系,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50.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不得妨碍正常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51.处理我国宗教关系,必须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强化党的执政基础这个根本。52.坚持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标准,支持宗教界搞好人才队伍建设。53.在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下,同宗教界结成统一战线,是我们党处理宗教问题的鲜明特色和政治优势。54.加强和改进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是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根本保证。55.宗教工作是一项特殊的群众工作。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是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必须进一步密切党同信教群众的关系,把信教群众紧紧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56.各级党委要提高处理宗教问题的能力,把宗教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宗教工作中的问题,加强监督检查,推动落实宗教工作决策部署。